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科字〔2025〕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衡阳师范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衡阳师范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5年7月20日
衡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加充分地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2024]21号)以及《衡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积极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工作试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系统设计、统筹推进;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先行先试、重点突破;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的基本原则,聚焦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动学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主要工作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激发完成人(团队)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速完成人(团队)以自主实施或者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促进成果转化。
学校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相关的改革事项进行过程中,学校将在批准赋权之后,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完成人明明白白做转化。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赋予使用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二)逐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学校仅将职务科技成果纳入成果转化部门台账管理,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审计、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资产股权减值及破产清算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机构与人员激励机制
学校建立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专业化人才特点的转化相关人员的聘用和考核、晋升等岗位管理新机制,探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储备,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专业队伍。
建立改革试点尽职免责机制。相关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完善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学校应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采购与资产管理处的建设,提升其专业化服务水平;此外,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其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提供支持服务。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3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
衡阳师范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湖南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统称“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资助,利用本单位的设备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应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含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或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依法属于学校,即职务科技成果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依法属于学校。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或个人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学校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通过与成果完成人确权、约定权属比例方式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赋权对象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其团队成员应当协商一致,自行约定好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纳入负面清单(附件1)的职务科技成果不予赋权。
第三条 根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意愿,完成人可以在职务科技成果获得授权后、转化前,提出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申请,经学校审批、公示后,与学校签订书面赋权合同,需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四条 学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完成人创业(或作价投资)等转化活动中,结合转化过程和特点,通过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要时,转化过程中的赋权审批、决策、公示等可以与转化活动同步进行。
第五条 被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的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向科研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部门)报告。成果转化部门如需其他信息和资料的,完成人应按要求提交。
第二章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
第六条 为支持赋权改革,学校一般赋予完成人9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学校赋予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同时,赋予完成人转移转化形式的选择权及其对应的决策权。完成人可选择“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实现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办理流程如下:
(一)完成人提出申请;
(二)完成人所属学院审核;
(三)成果转化部门进行复审,校领导审批,并对赋权内容、方式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赋权合同进行赋权。
(五)按照赋权合同变更所有权人。
第八条 赋予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原则上按照确权比例进行分配。
学校提取的成果转化收益,由成果转化部门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支配,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有关激励。
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可转入学校为科研人员设立的个人“成果转化收益”账户,该收益可提现,可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也可自行商定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转化人员或服务中介,奖励数额由成果完成人与成果转化人员或服务中介自行商定。
对采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式将成果向企业投资入股的,按照学校占10%和成果完成人占有90%比例分配。学校10%的技术股权暂由成果完成人代持,如后期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后再由资产公司持有,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暂由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股权管理。成果完成人内部协商确定持有的技术股权直接由个人持有。
第九条 学校赋予完成人部分所有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权进行科技成果评估、推广和成果转移转让(期间所产生的申请、推介等费用由完成人承担)。
第十条 赋权后学校享有的科技成果份额,可由完成人代表学校开展转化推广、协商谈判等转化工作。完成人将其享有的份额作为出资转让给其创业的企业时,可以连同学校的份额一并向创业企业转让。
完成人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将学校的份额向他人(包括其创业的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之前,应提前征得成果转化部门同意,然后按照第三方的评估价格,确定学校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的价款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完成人自签订所有权赋权合同之日起3年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发明专利,学校将以开放许可方式在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等平台发布,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先用后付”方式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
赋权后完成人调离学校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就赋权成果所有权是否变回学校单独所有,或者变更完成人代表等事项,达成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的书面意见,维护对应科技成果创造和转化相关各方的权益。
第三章 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
第十二条 学校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已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且已明确使用权转化对象(使用场景领域方向)或依托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的科技成果。办理流程参照第七条。
第十三条 完成人可以结合创业活动与学校签订长期使用权赋权合同。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时间一般不低于10 年,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十年的按剩余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完成人将所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向他人分享许可时,可以在向成果转化部门事先报告的情况下直接执行,由完成人与分享人(企业)签订许可协议,完成人收到的使用权许可费用参照第六条的比例向学校分享。
完成人如拟将使用权作价入股创业企业,应当报请学校成果转化部门审核,确保这种特殊情况的使用合法合规避免争议。
第十五条 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在其基础上开展的后续企业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衍生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由学校或创业企业申请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确认为学校的,可以许可创业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成果完成人履行合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完成人自行处理其团队因赋权所产生的权利归属或者奖酬分配事宜。
第十八条 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过程中,建立尽职免责监管机制(附件2)。相关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十九条 赋权改革实施涉及诸多经济利益,成果转化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完成人应当主动报告、咨询和加强沟通,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和有效推进。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完成人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完成人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成果转化部门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衡阳师范学院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负面清单
2. 衡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调查程序
附件1:
衡阳师范学院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负面清单
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予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五、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六、从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本单位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九、承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附件2:
衡阳师范学院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尽职调查程序
一、尽职调查实施程序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如果收到了关于本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或者能否免责的实名制投诉,或者发生了相关的重要舆情,或者收到了校内外有关机关的质疑、质询等情况,学校启动有关事项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机构与人员组成、规则程序如下:
(一)针对不同人员是否尽职的调查机构与组成人员有所不同。针对科研人员是否尽职的调查,一般由学校成果转化部门牵头,科研人员所在院系所室中心以及事项相关部门参与调查。针对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是否尽职的调查,按照管理人员和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调查机构与人员。一般组成3人左右的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尽职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是否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三)尽职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0天左右完成。事项复杂或者其所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的,可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期。调查过程及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认定结论应当立卷归档。
(四)认定结论的应用。认定结论应当向投诉方或者质疑、质询机关回复,涉及舆情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作出回应。最终结论应当向被调查人通报。没有问题的,应当鼓励相关人员继续遵循规范、大胆工作,促进创新发展;存在一般性不足但无实质性问题的,要求相关人员改进工作,不背包袱;存在违反规则等实质性问题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开展约谈、批评教育或者必要的警告等应有处理。
涉及重大事项并且投诉方或者质疑、质询机关对学校认定结论不服等必要情况下,可以报请所在地方科技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与学校主管部门平行的科技部门,开展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并提出最终认定结论。
二、尽职免责主要情形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遵守了禁止性规定以及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违背科学伦理和职业道德,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管理失误责任。
(一)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认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披露的科技成果不符合本单位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标准,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成果完成人放弃已经授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核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职务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及科研人员,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学校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学校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学校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职务科技成果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九)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尽职免责的情形。